勞務派遣主要是指企業根據自身的業務發展需求,選擇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然后勞務派遣公司根據企業提供的需求派遣相應的人才去公司服務,這些被派遣的員工就被稱之為勞務派遣。
自2020年由于疫情的爆發以來,很多的企業都實行在家辦公的形式,那么企業勞務派遣員工在疫情防控期間如何管理呢?這些人員企業應該如何管理呢?下面有廣州晟安小編來說明。
1、當派遣員工感染新冠肺炎被認定為工傷的,應該由哪一方處理?
答: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協助。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0條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2、疫情期間,派遣員工和用工單位員工在加班、績效獎金等計算是否有差別?
答: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3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勞務派遣單位在疫情期間,應注意做好哪些用工防范措施?
答:勞務派遣單位應該嚴格建立用工名冊臺賬,做好員工籍貫、來源地統計及健康檢查。勞務派遣單位應對派遣員工做好身體檢測工作,防止出現疫情蔓延。
4、被派遣員工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醫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的,用工單位能否將其退回派遣單位?
答:不能退回。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在疫情防控期間,被派遣員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情況,不屬于上述可以退回的情形。另外,2020年2月5日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也規定了,對因疫情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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