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簡單來說,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與實際的用工單位(被派遣的辦公單位)之間是勞務用工關系。
在雙方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勞務派遣機構“管人不管工”,其只負責工資發放、社保等事宜,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場地均與其無關;
用工單位“管工不管人”,用工單位僅負責提供穩定的工作場所,正常的工作條件,其他的均與用工單位無關。
二、勞動合同用工和勞務派遣用工的區別
1、勞動合同簽訂主體:勞動合同用工:勞動合同簽訂主體為實際用工單位。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合同簽訂主體為勞務派遣單位。
2、勞動合同簽訂期限:勞動合同用工: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可選擇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兩年以上固定期限。
3、社會保險繳納主體:勞動合同用工:社保等由實際用工單位繳納。勞務派遣用工:社保等由勞務派遣單位繳納。
4、用工特點:勞動合同用工:穩定性、固定性、長期性。勞務派遣用工: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三、勞務派遣工可以獲得加班費嗎?
被派遣的勞動者同樣可以獲得相同崗位的加班報酬,用工單位必須同工同酬,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
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小結
1、勞務派遣制度也僅僅用于一些輔助性、臨時性的崗位,雖說是要求同工同酬,在實際操作中卻很難真正實現,對于被派遣的勞動者在用工單位不能擔任重要的職位,即使是有晉升機會往
往都會因派遣用工的身份受阻。
2、勞務派遣用工并不屬于用工單位的編制上,也就是時常出現在新聞中的“臨時工”,編制上不屬于用工單位,但是又在該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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